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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档案在社区组织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区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档案是指在社区建设、组织管理等各项工和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以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及安全。
   第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居委会的整体工作计划,并在人员、经费、档案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区档案局和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有一名居委会干部分工主管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工作。
   第七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工作严谨细致,经过区档案局培训上岗。
   第八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项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本社区居委会各门类档案的归档制度,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准确反映本社区的职能活动。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在材料均应进行收集,并立卷归档。社区档案归档的范围主要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专像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电子档案六大门类。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因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等带回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档案保管须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五条  对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要分别进行排列,并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档案的利用工作应本着积极主动、方便的原则,为利用者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社区居发会要编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档案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格遵守有关借阅制度。非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需利用本社区档案时应持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等合法证明,经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档案局
宝鸡市陈仓区民政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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